100301土地補稅及營地建築難題簡略報告

土地補稅及營地建築難題簡略報告
2010.3
壹、  課稅及訴訟經過
一、966月台南縣稅務局以「新營段582-7582-9582-22號等三筆土地於56年已劃設為住宅區,應課地價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補徵5年地價稅。」合計約300多萬元。
二、本教會立即陳情及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其癥結理由為:
(1)    財團法人非自然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以自耕農地為限,因法令解釋自耕農地必須為自然人。
(2)    96年間稅務單位現場勘查現地雜草叢生,又有墳墓,非作農業使用。
三、上述其中第二項第(1)款三年來串聯茄萣金鑾宮及上帝廟同樣發生補稅之寺廟,透過立法委員林益世,羅明才及黃偉哲等人奔走行政院,終於在99121日財政部發佈「配合農地管理『管地又管人』的政策改變為『管地不管人』,第(1)款限制問題已解決。但是是否溯及既往問題,尚待法院再審之判定。
四、上述第二項其中第(2)款系爭土地確實原有教友或他人埋葬,63年教會因贈與取得土地後,立即著手辦理遷墓,直至82年全面委託會友沈清田種植水稻,因94年休耕養地,卻因96年正好稅務單位派員現場勘查,以『雜草叢生及現地仍存仍存有墳墓』未作農業使用而補稅。
五、綜上理由財團法人無法自耕,即使有耕作亦不可,何況現場沒耕作,因此均遭駁回。
六、最高行政法院99.03.26終結判決確定,其理由為『本件原處分補徵地價稅之客體為上訴人所有位處公共設施未完竣區但未作農業使用之土地,其標的並不相同,且依前開財政院99121日函並非無需課徵稅捐,僅認定自耕農地乃是符合課徵田賦之先決要件,固本件系爭土地除有墳墓尚未遷移外,其餘均為空地且雜草叢生,顯然未繼續作為農業使用,堪稱明確』經詳細研究豁然明白,自耕農地資格限制雖已取消,但前所提會友沈清田耕作及繳交農會稻作證明,均未蒙取信,必須有官方証明才能解釋清楚。
繼而想到公部門應存有各年度航照圖記錄像片,立即申請公所證明及農委會種植水稻之航照圖,趕緊於423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73條規定『對於影響確定判決之重要證物未經斟酌及提出新事證請求重新再審』已再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審之訴,初步已蒙受理並繳交費用審理中。之後510日稅務局答辯再審狀內已不再否認耕作事實,但再次以內政部95118日台內字第0950009504號函規定略:『有關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所稱『仍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認定』係指該土地之農業用地使用系屬從來之使用。』(查該法令使於99121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0412020號函停止適用了)強辯系爭土地曾作墓地及96年起綠美化非屬從來作農業使用之理由反駁,本教會立即提出多項說明及法令依據再於67日提出補充說明提出答辯,尚待裁定。
貳、  稅捐分擔部份
查各教會土地均為各地教會受贈或自行購買及自行管理使用,因全部登記在『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名下,各縣市稅捐財產統一歸戶後課稅總值合併計算,因累進稅率分六級,過去台南縣內相關單位課稅級距為第三級,千分之35,換言之,各相關教會共同以千分之35之稅率,按各持分土地分擔繳稅,因此本教會土地每年均按比例分擔按期繳納約九萬元左右,如今卻因政府查稅以認定錯誤情況下補徵新營教會土地三筆五年之稅額(假設過去稅捐單位依規定每年課稅,當然該稅金早就由相關單位按比例分擔了),因級距由第四級變成第六級千分之55,水漲船高,各相關教會因此會多出稅額,依據稅務局98.01.09致新化教會及99.06.08致總會函件明示『各筆應稅土地之應納稅額均因而增加,故該補徵稅額無法直接歸屬於特定土地』及『應以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為納稅義務人,歸戶課徵繳納補徵地價稅,無法辦理分單,惟本局基於便民原則,將製作各教會應稅土地分擔表供參』。詳細資料分擔數,目前由總會收文核算中,推估新營教會分擔90%左右,餘由相關教會:關子領、新化、口埤、左鎮、加利利分擔。
參、  建堂困難原因
1.    台南縣政府94年公佈設置「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負責審議都市計畫中載明建築需經委員會審議地區之案件(本土地正好位於此區,住宅區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有14個單位委員共同審查,當然要求的設計想像中非常嚴格,花費工程費會很多,不知內情的人都會說:『隨便蓋個鐵皮屋免稅就好』能通過嗎?請分析三筆土地區鄰近土地都市計畫劃設道路,非常完整且四週輪廓整齊,而本土地呢?當然奇差無比,(當年可能教會沒人去爭取而產生之後果,值得以後借鏡)土地582-7面積3446平方公尺是最麻煩。地段面積超過1500平方公尺,當然要送審議,而582-9582-22卻因公共設施未完成,因被道路分開,依建築法規定不能合併為同一基地將來建築執照個別申請費用增加很多及如何設計傷腦筋。
2.    土地因原種植水稻,地勢低於道路高程約95公分,廣大土地填土大約200萬元,加上建築及連同附屬設備,所費不貲,資金何在?
3.    新營教會現有仁愛街教堂花了6000多萬,目前已足夠各項事工進行,但維修費用將隨時需要了(過去十年來大多無維修)此次補稅繳完後,以目前教會無資金結存情形下,令人擔憂。
4.    新建佈道所或其它適合傳教事工之計畫尚無異象,及迫切需要條件下冒然建築以後,如何運作如何管理,主啊!賜給我們智慧吧!
5.    所幸上帝關了我們的門,但也開了一個窗讓我們喘息,適逢96年趕辦理綠美化,獲得免稅優惠才能在這三年來省下200多萬之稅金,但隨著期滿能否續辦,縣市合併後?政府的規定未明,如無法順利再申請綠美化免稅,加上稅務單位強辯曲解法令恢復全面農作又不准免稅情形下,不建堂行嗎?努力籌錢吧!
肆、  建議: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將全多教會土地登記名下,可能有當年時代背景或需要,姑且不談過去教會單純因傳教建堂免稅,有的土地不大,有的位處非都市土地也免稅,尚無警覺,隨著多元社會的變化,或都市計畫的劃設而有分區管制,及稽徵稅法修改變更法條名目,嚴苛解釋法條,增列了許多土地必需課稅的規定,近年來因政府財政困窘,要求各地方政府積極勾稽比對,仔細翻查尋找課稅標的已凸顯出重重危機,教會是上帝傳遞救恩處所,必須存續經營,為因應社會需要擴大佈建,推展繁雜事工,不動產之增加有其必要,如登記同一總會名下,總歸戶結果課稅主體唯 一,而課稅標的分散各相關教會來共同承擔因累進稅級距增加,稅率加重之冤枉稅金,數十年來耗了多少,難予計算,以各縣市合併後勢必更加嚴重。
唯今之計:
(1) 建請中會轉知總會速將核算後各相關教會分擔稅金,通知繳納,並召開協調會凸顯嚴重情況公諸全省各教會瞭解,尋求解決方案。
(2) 建請全國各中會互通訊息公開嚴重情況,由總會專案處理,透過民意代表向財政部及內政部陳明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財產登記事實──只是掛名而已實際購置、受贈、管理、使用、稅賦均為各教會之私有財產,如爭取公部門同意後,課稅總值分別計算,將會降低累進稅級距,如此才能公平課稅防患未然。

(3) 所有權人仍為財團法人基督長老教會,增例管理人各教會爭取和別核算地價(此案在20103月全國財務研習會時,已成案,由總會研究中,敬請加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