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的屬性(The Attributes of God)

上帝的屬性(The Attributes of God)(資料取自殷保羅著的《慕迪神學手冊》)

定義
        我們可對神的屬性作以下的定義:「神的屬性就是一些與神的概念不能分割,及神本性中的各樣特質。這些特性構成了神向其受造之物各種顯現方式的基礎和特質。」神的屬性必須與神的作為加以區分。 神的屬性不會為神「增加」什麼;神的屬性只表明了神的本性(nature)。 路易士(Gordon Lewis)以下的定義頗為全面:

         神是一位眼不能見、有位格的及活的靈。 神與任何其他靈體,在以下兒種屬性上是有所區別的:從形而上學說,神是自存(self-existent)、永恆和不變的;從智慧上說,神是全知、信實及智慧的;從道德上說,神是公平的、有憐憫的有恩賜的;從感情上說,神恨惡罪惡,容忍痛苦及富有憐憫;從存在上說,神是自由的、可靠的和全能的;從關係上說,神的存在是超越的(transcendent),神對宇宙性的照顧工作是內蘊的(immanent),並且神對他子民的救贖工作也是內蘊的。

        神的屬性,通常可以分為以下兩個範疇。 對分的稱號法,就要看該神學家想要強調的是那些相對的特點。 一些經常所用的分類有:絕對的(absolute)及相對的(relative);不可傳達的(incommunicable)及可傳達的(communicable)[不及物的(intransitive)與及物的(transitive)];道德的(moral)及非道德的(immoral)。研究神的屬性,重要的是不要將一種屬性高過另外一種,因為這樣會尋致錯誤地描繪神的形象。將所有屬性放在一起,才能襯托出神真正的本性和位格。如前所述,以下由施特朗(AHStrong)所作的分類,

雖然是主觀的分類,但也可作為參考。
絕對屬性(Absolute Attributes)
屬靈的(spirituality):

        神是個靈,所以神是沒有形體或物質形狀的(約四24)。 人的身體會受到地域限制,但神是個靈,所以神無處不在,不受限制;雖然神沒有身體,但神有實質(substance)(不是物質)。 神是屬靈的(spirituality)這句話,不單說明了神沒有身體,也說明神是所有生命的源頭。 出埃及記二十章4節的誡命,禁止為神造像,就是因為神是沒有物質形狀,為神作任何形像都是錯誤的。 聖經中多次提到神的物質形狀(比較創三8;王上八29;詩三十四15;賽六十五2)都是擬人法(是一種象徵預言,將人的特性加諸神的身上,讓人能理解)。
自存(self -existence):

        神的自存的意思是,「神有自己存在的基礎。。神是獨立地存有,。。神是獨立於一切以外;神以自己的美德、命令、工作及。。讓一切倚靠他的而存有」。 出埃及記三章14節強調神的自存:「我是耶和華。」(I AM WHO I AM)在原文「是」強調神在自己繼續而存有。 約翰福音五章26節迸一步強調,父是在自己有生命。 一個未出生的嬰孩,必須依附母親得著生命;動物也必須依附環境而得著生命;樹木也要依附太陽和雨水得著生命;一切活物都必須依附於一些人或一些物,但神是獨立於一切,神是自存的(但五23;徒十七28)。


不變性(Immutability)

        不變性是指「神是完全的,神不會改變,這不但在神的存有上如此,在神的德性,及他的計劃和應許上也是如此。。神的存有和神的德性無增無減;不會加多,也不會衰毀。」改變不是變得更好,就是變得更壞,但因為神是絕對完全的,神就不可能有所增減,也不可能有所衰減。 瑪拉基書三章6教導,有關神的不變性:「我耶和華是不改變的。」雅各書一章17節說,在神沒有轉動的影兒,世界不斷地變,但神的位格和神對受造之物的回應,都沒有改變。 這個教義十分重要:因為神是不改變的,所以神的慈愛和應許,永遠都是真確的。 例如在約翰福音三章16節,神的應許是永遠不會改變。


合一:
        有兩點是值得注意的。 第一,神在數目上只得一位。 一神的信仰將以色列民與鄰近的多神宗教分別出來,以色列人在每天崇拜時都背誦「示瑪」(Shema,申六4)。 這段經文說:「以色列啊!你要聽,耶和華我們的神是獨一的主!」神是獨一的;神在本質上為一,不可分割。 神是獨一無二的,沒有什麼可以與神比擬(比較出十五11)。 提摩太前書二章5節和哥林多前書八章6節,也同樣強調神在數目上只得一位。

第二,神的合一是指神不是一個組合物(composite),神是不可分割的。 神在「裡面和本質上是合一的」。 因為只有耶和華是神,除他以外,沒有誰可以分享他的榮耀,所以聖經有這樣的禁令:「你們要遠離偶像。」(約壹五21)


真理:
        真理的意思是,與事實相符的事物。 真理說明事實的本然,用在與神的關係上,真理就是「充分滿足神存在的完美性。真理在神的啟示中是完全可靠的,是按照事實的本然看事物」。

第一,真理指出神是與一切別的神祉不同的真神,除他以外沒有像他的(賽四十四8至10,四十五5);

第二,神是真理,他的話語和他的啟示是可靠的(民二十三l9;羅三3至4;約十四l、2、6;來六18;多一2)。 神是可信可靠的。 第三,神知道一切;神是知識的來源,神也讓人得著知識,使人可以與他交通。 神是真理這個概念,可作這樣的理解:「神是一歷真理的來源;不單在道德和宗教上如此,在任何一方面的學問和知識上也是如此。」


愛:
        約翰壹書四章8節說:「神就是愛」,第10節就解釋神的愛是怎樣的:「不是我們愛神,乃是神愛我們,差他的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這就是愛了。」有人為神的愛作這樣的一個定義:「是神本性中的完美,令神永恆地傳達自已。這不單是出於情感上的動力,更是一種理智的和自我的意願;這種意願的基礎,是真理、聖潔,及自由的選擇。」希臘文agape 這個字可翻譯成「愛」,這個字通常是用來說明,神的愛和神對人類的愛的表達(比較約三16,五42;羅五5、8,八35、39;約壹四10、11、l9;啟一5)。 Agape 這個字是指一種出於理性的愛,而不是純粹以感情為基礎的愛(但不是沒有惑情) -- 這種愛是不問對方的價值,即便是所付出的未能得著回報,仍然願意愛對方。


聖潔:
        聖潔(holiness)的基本含義是「分別」,或「分別出來」(希伯來文gedosh ;希臘文hagiazo)。 不少人認為,聖潔是最先的一種屬性,因為聖潔遍及神所有的其他屬性,而聖潔更是與神本身和神的所作一致。
        神的聖潔包含好幾方面,聖潔有一種「超越」的特性,就是說,「神與一切受造物有別,神有無限的尊榮,超乎他們之上。」。 出埃及記十五章11節說,聖潔的神是無可比擬的,是可敬可榮的-- 這一切都彰顯在神拯救以色列人離開埃及的作為上。 以賽亞書五十七章15節也形容神的超越性:神是「至高至上」,住在「至高至聖」的所在。 聖潔也有「道德」的特性。 這是指,「神與道德上的敗壞,或罪惡無關。聖潔是說,神是至高至純的,在道德上是至尊至榮的。」這講法的根據,是利未記十一章44、 45節:「你們要成為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因為神在道德上是至純潔的,所以他不能寬容罪惡,也不能與罪有任何關連(詩十一4至6)。 神在他的聖潔中是道德的標準。 神就是律法,神將標準訂立。

相對屬性(Relative Attributes)
        有些屬性稱為「相對」的屬性,因為這些屬性與時空有關。

永恆(Eternity)
        神的永恆性與時間有關。 按定義,神的永恆性是指,神不被時間所規限。 在神是沒有事件的先後次序的;神是超越一切限制的。 「在神是沒有現在、過去和將來的。一切事情對他來說,都是現在的,都是相同的。」詩篇九十篇2,說明了神的永恆性:「從亙古到永遠,你是神。」神的永恆性延伸至過去的無限和將來的無限,神的永恆性和他在普遍國度中的永恆統治有關(詩一O二12)。 神的永恆性也和他的名字有關。 神在出埃及記三章14節,將他的名字告訴摩西:「我是耶和華。」(I AM WHO I AM)有些學者將神的名字,和這裡用的希伯來文現在式動詞hayah 相連,意思是「是」(to be)。 神的名字反映出他的永恆性,神是「繼續存在的一位」。 這不是說,神沒有時間。 雖然神看一切事物是永恆的現在(eternal now),但因為神與人和受造物有關係,所以神也看一切事物,是在一連串時間中發生。

廣大無限(Immensity)
        「神本性的完美性,超乎一切空間的限制;但神仍以完全的本體(whole Being)存在於空間的每一處。」。 列王紀上八章27節說出了這個真理(另比較賽六十六1;耶二十三23、24;徒七48、49),所羅門說:「天和天上的天,尚且不足你居住的。」所羅門當時為神建造了一個宏偉的聖殿,但他知道神不能被聖殿規限。 神不像人類的身體,可被空間限制,神是廣大,不受限制的,也不受空間所規限。 神完全的本體(whole Being)充滿每一處地方,但充滿的程度也各有不同。 「神怎樣住在地上,和他怎樣住在天上不同;神與動物的同在,也與人的同在不同;神在無機的物體裡,與在有機的創造中不同;神與壞人的同在,和與敬虔的人的同在不同;神與教會的同在,也和與基督的同在不同。」神的相對目屬性,也有與受造物相關的,那就是說,神向人類和受造物,啟示他位格的某些特質。

無所不能Omnipresence)
        下面三種屬性,在英文都有前置的omni ,這字來自希臘文omnis,意思是「所有」。 英文omnipresence 的意思,就是神在每一處地方(這觀念與泛神論不同。泛神論是說,神「在」一切之內)。 說得準確一點,就是神無所不在。 我們可以下這樣的定義:「神以其全部本質(totality of His essence),不須經過發散或擴展,不用增長或分割,已滲透和充滿了宇宙的每一處。」詩篇一百三十九篇7至12節,說明了神無所不在的特性;從高天至深海,以至地的深處,神在每一處地方。 沒有一件事物能逃避神的臉。 這是指,神以他的整過位格,在每一處地方出現。 神不是身在天上,只將能力施行在地上。 神的廣大無限,和神的無所不在是有分別的;廣大無限是說神的超越性,強調神不被空間所規限,但無所不在,是說神的內蘊性;神充滿一切空間,包括大地。 神的無所不在,使信徒獲得安舒,信徒知道沒有任何禍患,可以叫他離開神。 神的無所不在,也給不信服的人一個警告:人不能逃避神的面。

無所不知(Omniscience):
        無所不知的英文omniscience,是從拉丁文omnis (意思是「所有」)和scientia (意思是知識)二字而來的,整個意思就是,神有一切的知識。 要作一個更加完整的定義,我們可以這祥說,神因他的永恆性,能知道一切真實的和可能發生的事、過去、現在及將來的事。 有關神的無所不知,以下的幾點是值得注意的:
        (1)神知道一切真實存在的事物(詩一三九l至6;一四七4;太六8,十28至30):詩篇的作者明白神的無所不知,神知道他的行動、思想和話語,即便這些還未曾表達;神也知道他的一生(詩一三九l至4)。
        (II)神知道一切未發生的事情的變數:耶穌知道,如果福音傳到推羅和西頓,那裡的人就會悔改(太十一21)。
        (III)神知道一切將來的事情:因為神是永遠的,所以神能以他的永恆性知道一切的事物。 一切對人是屬於將來的事情,對神都是一個「永恆的現在」(eternal now)。 神知道將來要管轄以色列人的邦國(但二36至43,七4至8);神知道將要發生在地球上的事情(太二十四至二十五;啟六至十九)。
        (IV)神的知識是直知(intuitive):神的知識是立刻的(immediate),不是從知覺(senses)獲得;神的知識也是同時(simultaneous)的,不是從觀察或理性可得;神的知識是真實的、完整的,是合乎現實的。

無所不能(Omnipotence):
        「無所不能」這名詞,是表明神的全能;但這並不是說,既然神是全能的,他就可以胡亂作任何事情。 以下是無所不能的正確定義:「神是全能的,神能按他的旨意乾一切事情,(但因為神的旨意是按著他的本性,所以神所作的一切事,都與他的完美本性和諧一致。」換句話說,「神能否創造一塊他搬不動的石頭?」這類的問題,是一些不合理的問題(not a legitimate question)。神能夠做一切與他的本性和位格相合的事情。

         「全能」(almighty)是有能力的意思。 這字很可能是從一個含意是「強壯」的希伯來動詞而來(比較創十七l,二十八3;賽十二6;結一24;珥一:15)神是全能的,在他凡事都能(太十九26)。 神是那位叫未曾出生的嬰孩成形的(詩一三九13至16)。 神創造諸天(耶三十二17),能行一切的事,沒有一件事在神是難成就的。 神憑己意行事(詩一一五3)。 神命定一切,都要按照著自己的旨意成全(弗一11)。

        神不會做出一些與本性相違背的事情。 神不會食言(提後二13);神不會說謊(來六18);神不會與罪相交(哈一13;雅一13)。 既然神能做一切他喜悅的事情,無所不能的教義,就可成為信徒安慰的泉源(比較創十八14;彼前一5)

真理(Truth):
        說神是真理,意思是指,神的話語及啟示是完全可靠的。
         (I)神本身是真理:神是完整的,又是完全的神。 神沒有可相比的(peer)(賽四十五5)。
         (II)神的啟示就是真理(詩一百一十05;彼前一25;太五18)。 這是說,神對人類的啟示是完全真實的。 神是可靠的。 神不是血肉之軀,神不會說謊(多一2;來六18);神宣講真理,神實現他所應許的一切(民二十三l9)。 神是真實的,神不會廢棄他的應許(羅三3至4)。 基督宣告說:「我就是真理。」(約十四6)他的話是可靠的,他的門徒都信賴他。 如果神是真理,神所給人類的話就是絕對可靠的,他永不會毀掉所留下的應許,正如在約翰福音三章16節的應許。

憐憫(Mercy):
        憐憫的一般定義是:「神不論人的功過,也向悲苦哀愁的人施予良善及慈愛。」希伯來文chesed (憐憫)的意思是:「在上者所施的恩惠的幫助」。 這字強調神信實的一面,無論人是如何的不可信。 這字也含有憐憫、同情和愛的意思。 新約希臘文eleos,也包含憐恤同情的意思;這字一般可譯為「慈愛」。 神因憐憫、救助人暫時的需要(得一8;來四16),也賜給人永遠的救恩(羅九23;弗二4;多三5;彼前一3;賽五十五7 )。 但在新約,後者的用法居多。 神向以色列人施行憐憫(詩一O二13),也向外邦人施行憐憫(羅十一30至32,十五9)。 神的憐憫是一種自由的賜予,是按著他至高無上的意願賜給人的(羅九15至16、18)。 若查考經文彙編「憐憫」(mercy)這個字(請使用一本列出希伯來文chesed 用法的經文彙編),我們可以看到,神是一位「有豐富的憐憫」的神;特別是在詩篇裡(比較五7,六4,十三5,十七7,十八50,二十一7,二十三6等等;注意:這字常譯作「憐憫」)。
恩典(Grace):
        恩典可以定義為,神向被定罪的人,施行他們所不配領受的恩寵。 希伯來文chesed,在舊約經常用來形容神的恩典。 這個字說明了,神將人從敵人、苦難及危險中拯救出來的恩典(詩六4,三十一7、16,五十七3六十九13至16);也說明了神的幫助(詩八十五7)、每天的帶領(詩一四三8)、赦免(民十四l9;詩五十一l)及保守(詩二十三6,三十三18,四十二8,九十四18,一一九75至76)。 新約希臘文charis ,是特別用來說明在基督裡的救恩。 恩典顯明在神所安排救恩的工作上(羅三24;弗一7,二8)。 基督將恩典和真理賜下(約一18;羅一5),讓信徒得以站在神的面前(羅五2);基督恩典所帶來的是生命,而不是死亡(羅五17);基督的恩典超越亞當的罪(羅五15、20);基督的恩典將屬靈的恩賜,分給所有信徒(羅十二6;弗四7);猶太人和外邦人一律都是靠恩典被接納的(弗三2)。

公平(Justice):
        公平有時與神的公義相提並論。 神的公平是指,神對待人類完全正確和公道的方法;而神公平的作為,也符合神的律法。 神的公平,是相對於人的罪而說,因為律法彰顯了神的標準。 當神照著所啟示的律法審判人,就是神顯明自己是公平公義的時候。
        神的公平可以分成幾類:神職任上的公平(rectoral justice);這是指神是一位道德的管治者,向世界頒布他的道德律法,賞賜那些信服的人,刑罰不信服的人(詩九十九4;羅一32)。 神「分配上的公平」(distributive justice),這是指律法的賞賜和刑罰得以施行(賽三10、11;羅二6;彼前一17)。 分配上的公平可以是積極的,也可以是消極的。 積極方面,這又可稱為「賞賜上的公平」(remunerative justice)(這是神聖慈愛的反映),指神向信服者施予的賞賜(申七9;詩五十八11;羅二7 )。 消極方面,這又稱為「果報的公平」(retributive justice),指神審判惡人時,所發出的慣怒(創二17;申二十七26;加三10;羅六23)。 因為神是公平和公義的,所以惡人受罰,也是公正的。 他們受罰是因為自已的罪惡。